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青果合作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治中
訴訟代理人 劉明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提諾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 劉菊花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344
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被告提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業經本院102年度司中小調字第760號調解已和解)。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68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並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
備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