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青果合作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治中
訴訟代理人  劉明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提諾貿易股
  份有限公司、 劉菊花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344
  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被告提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業經本院102年度司中小調字第760號調解已和解)。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68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並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
  備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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