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36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進生
被 告 許嘉 和
許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