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調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調字第41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被   告  林小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縣中壢市」,
而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則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戶籍資
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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