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金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尤孝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800元(2
77,960-4,160=273,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