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金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尤孝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800元(2
77,960-4,160=273,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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