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351號債權人 牛勇 登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麗烟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與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848號支付命令是否為同一債權?如為同一債權,於該件支付命令確定証明書撤銷前,重複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應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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