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沛亮具保人陳美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陳沛亮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
112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陳美蘭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收據單號:刑字第00000000號)各1件附卷可憑。
㈡嗣本院傳喚被告到庭行準備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未到,且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復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未獲,又被告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拘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4年6月10日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本院準備程序筆錄2份及送達證書2份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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