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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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8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彥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敘述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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