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957號異議人路項馨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施世斌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本院103年度11月6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0之4條定有明文。又異議之性質與抗告類似,異議不合法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司法事務官得逕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6日就異議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施世斌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所為之裁定,於103年11月17日寄存送達於異議人,並於同年月17日經異議人領取,此有送達證書、警局寄存登記簿附卷可稽,是上開裁定業於103年12月1日確定。惟異議人遲至104年4月9日始提出異議,已逾異議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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