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 司繼 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53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李鴻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楊新科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參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9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新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遺有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上開不動產業經本院以106年司執字第25029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為及時聲明參與分配,聲請准予酌定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所定管理報酬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係財政部頒訂之行政規則,僅用以參考,非得以拘束法院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90號家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本院彰院曜106司執乙字第25029號通知函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及106年度司繼字第890號卷宗審查無訛。是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非無理由,應予准許。又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職務並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複雜之事項,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又系爭土地為被繼承人楊新科與其他21名共有人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潛在之應有部分僅為1/22,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為新臺幣3,000元為適當,爰酌定聲請人報酬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