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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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85號、99年度執字第3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日期│98.05.03某時許│98.03.17下午2時許│├───────┼───────────┼──────────┤│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撤緩毒││關年度及案號│1442號│偵字第4號│├───┬───┼───────────┼──────────┤││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44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8號││事實審├───┼───────────┼──────────┤││判決日│98.07.24│99.07.09│││期│││├───┼───┼───────────┼──────────┤││法院│最高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6612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8號││判決├───┼───────────┼──────────┤││判決確│98.11.12│99.08.04│││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9年度執緝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30號(原臺北地檢98執│3224號(囑託臺北地檢│││7271號,已發監執行)│代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