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5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暨受刑吳聲文人具保人邱麗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暨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麗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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