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送驗淨重0.2112公克,驗餘淨重0.2048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1級毒品海洛因,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04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5月30日草療鑑字第0970004534號鑑定書在卷可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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