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黃榮園 相對人 黃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8年2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黃榮園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2,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2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黃榮園於98年2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9,70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98年2月19日起至118年2月19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清至100年6月10日之利息,自100年6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720,914元,及自100年6月1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放款往來明細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1年2月8日新院千民政101司拍26字第0260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1年2月21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永興││34│建│││115.76│全部│黃榮昌所有│└──┴───┴────┴────┴────┴─────┴─┴──┴──┴──────┴──────┴───────┘┌─────────────────────────────────────────────────────────────────────┐│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753│嘉興北路│永興段│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四層:│五層:│246.39│陽台│37.61│平方公│全部│黃榮園││││66巷39號│34地號│鋼筋混凝│51.01│51.01│51.01│51.01│42.35││││尺││所有││││││土造,5│││││││││││││││││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