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五二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壹輛應發還乙○。
理由本件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將聲請人所有而由被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之自小客車一輛予以扣押。茲該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應即發還聲請人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