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一九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五日判決(八十四年易字第三一九一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五年,並於八十四年八月十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四月十八日更犯逃亡罪,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十八年法仁判字第oo一號),並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呂安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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