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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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107號
上 訴 人 邱仕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碧容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