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33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被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基於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訴外人 蔡議寬 對
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後,對被告提起訴訟,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1條規定
,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而查被告
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號1樓,所涉侵權行為
地則是在臺北市內湖區麥帥二橋往內湖處,均非屬本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被告所在地及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