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3號
原   告  羅縱
訴訟代理人  羅元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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