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3號
原 告 羅縱
訴訟代理人 羅元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73號
原 告 羅縱
訴訟代理人 羅元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