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00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玓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黃宜珊
黃基益
陳動一
蔡盈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
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