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5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00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玓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黃宜珊
       黃基益
       陳動一
       蔡盈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
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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