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司調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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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高日盛
相 對 人 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高日盛對其負有金錢債務,欲代位高日
盛聲請就其與他繼承人公同共有之新北市○○區○○○段溪
邊寮小段20、21-1、60、66、66-1、124、127地號等7筆不
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按繼承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不動產最新謄本,發現高日盛就系爭不動
產均與另48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因本件遺產分割
事件之共有人人數眾多且散居各地,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
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