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8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832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告 方立綸 即方有忠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83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5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蘇冠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026元,及其中新臺幣49,720元自民國

94年6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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