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告新展不銹鋼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清榮 右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福山國民中學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零肆仟叁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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