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67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豐鷹 、甲○○因本院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263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余明賢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