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3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時尚芭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時尚芭蕾)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內未提出相對人積欠薪資之相關資料證明文件、未釋明相對人之組織種類為獨資或合夥,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該裁定於98年9月16日寄存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並於98年9月2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