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23號原告萬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及98年10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正本中關於「萬能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萬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