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60號抗告人乙○○
丙○○上列抗告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98年度財管字6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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