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3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379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
7、2非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2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住桃園縣○○鎮○○里○○鄰○○街○○○號2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義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