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6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被告永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武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鍾邦久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