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簡上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五十一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邱滋衫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簡上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五十一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邱滋衫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