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二號
原告台灣住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內大二 送達代收人 王一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鑫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捌拾伍萬零玖佰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伍拾伍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伍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