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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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淙具保人王盈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108年度執字第3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盈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於同日繳納完畢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4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1日確定,經移送執行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向受刑人住所地嘉義市○區○○里○鄰○○路○○○號7樓1送達執行傳票,命受刑人於108年11月21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上開送達其住所之傳票於108年10月31日由受刑人住處管理委員會收受,已為合法送達,惟受刑人屆期未到案,經檢察官囑警拘提受刑人,員警分別於108年12月6日及同年月12日前往上開住所拘提受刑人均未獲,且經向具保人住所送達執行通知,命具保人於109年1月7日上午10時將受刑人帶同到案執行,受刑人仍未如期到案,再經嘉義地檢署書記官以電話通知具保人將沒收保證金,被告仍未到案,有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09號判決書、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嘉義地檢署檢察官
108年11月26日拘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8年12月18日函暨所附報告書、嘉義地檢署109年1月9日公務電話紀錄、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考。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亭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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