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8號上訴人 蔡百憲 被上訴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雅 (KameshGoyal)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5月28日本院101年度保險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