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262號聲請人邱 王月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王月桂 (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王大強 (男,民國八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六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准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王大強係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邱王月桂之繼父,聲請人不知係何時由王大強收養,所以聲請人新式戶籍謄本與身分證上面均無記載養父為王大強,只是聲請人之生父姓李,生母姓劉,聲請人卻姓王,調閱舊式之戶口名簿才知道聲請人是在民國55年9月17日被王大強收養,從養父的姓氏姓王,因王大強已於69年4月23日死亡,聲請人希望能回復生父的姓氏姓李,爰提出戶籍謄本1件、除戶謄本2件聲請本件許可終止其與王大強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係於96年5月23日修正通過,修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恐失之過嚴,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權益問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養父王大強已於69年4月23日死亡,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與身分證上均無養父王大強之記載,聲請人不知係何時由王大強收養,只是聲請人之生父姓李,生母姓劉,聲請人卻姓王,調閱舊式之戶口名簿才知道聲請人是在民國55年9月17日被王大強收養,從養父的姓氏姓王,因王大強已於69年4月23日死亡,聲請人並未繼承收養人王大強之遺產,聲請人希望能終止本件收養關係,回復生父的姓氏姓李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1件、除戶謄本2件在卷可參,復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有本件99年12月6日訊問筆錄可佐,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考量收養人王大強已死亡多年,其死亡時聲請人並未繼承其遺產,且聲請人自始均不知自己被收養乙情,戶籍謄本上亦未記載,其終止與王大強間之收養關係,乃為回復本姓,可認其終止收養之動機並無不當;本件終止收養亦查無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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