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76號聲請人燦星旅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鈞 訴訟代理人 陳香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3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新台幣)││├──┼─────────┼─────────┼──────┼─────┼─────┤│001│燦星旅遊網旅行社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99年10月8日│32,000元│ST0000000│││份有限公司張鈞│外部││││├──┼─────────┼─────────┼──────┼─────┼─────┤│002│燦星旅遊網旅行社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99年11月19日│360,000元│ST0000000│││份有限公司張鈞│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