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0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0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連發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5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連發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陳連發於本院訊問程序之陳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審酌被告僅為細故,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與告訴人溝通解決,即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以言詞辱罵告訴人 杜昕容 ,未能顧及告訴人內心難堪與屈辱感受,且犯後仍為其所為辯駁,顯無誠意與告訴人和解,兼衡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5080號被告陳連發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2段60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連發疑因與杜昕容就其處理冷氣裝置事宜有所爭執而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00年10月4日,在杜昕容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處所前,即杜昕容父母及鄰居等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向杜昕容辱稱:「妳是不是人?」、「他馬的!」、「妳的腦袋有問題。」等言語,足以貶抑杜昕容社會上評價。
二、案經杜昕容告訴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連發偵查中供述。
(二)告訴人杜昕容偵查中指訴。
(三)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及本署勘驗光碟筆錄。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報案紀錄單。
二、所犯法條被告陳連發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檢察官謝志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周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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