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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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765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尤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①貳仟壹佰貳拾肆元②貳仟陸佰陸拾元③壹仟肆佰伍拾貳元④肆仟玖佰柒拾元⑤壹仟陸佰參拾元⑥壹萬貳仟玖佰貳拾元⑦壹仟壹佰陸拾玖元⑧壹仟柒佰伍拾參元⑨壹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①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②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③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④一百一十年三月五日⑤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⑥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⑦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日⑧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日⑨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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