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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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聲請人 徐崇

代理人 劉仲岳

相對人 王偉吉

相對人 王偉名 (遷出國外)

相對人 王乃貞

相對人 王乃盈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大進 (監護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 徐燕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及其他抵押權共有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7月26日起至95年7月2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徐燕於民國91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0元,約定95年7月25日清償,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其後聲請人雖於100年6月13日將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吳泰隆 ,惟於109年6月29日又回復為聲請人所有。詎被繼承人徐燕屆期未依約清償,而被繼承人徐燕已於105年4月6日死亡,相對人為徐燕之繼承人,且已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並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徐燕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105年度司繼字第1194號通知、105年度司繼字第1193號裁定、繼承系統表、103年度監宣字第460號公告等影本各1件、郵局存證信函及回執正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其他抵押權共有人拍賣同意書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44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001

6023

臺南市○區○○路00號

東寧段6011地號

一層

鋼鐵造、磚造

1383.75

1383.75

平方

公尺

全部

聲請人 徐崇訓 債權額比例4分之1。

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44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地下層

屋頂突出物

合計

面積

單位

水箱

屋簷

面積

單位

002

6021

臺南市○區○○路00號底層

東寧段6000地號、6011地號

一層

鋼筋混凝土造

8745.69

141.49

8887.18

平方

公尺

128.26

10.9

平方

公尺

全部

聲請人徐崇訓債權額比例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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