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陳東益 被告 宋明鑑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簡字第2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謝珮汝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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