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徐鳳媚 被告 廖鈞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中交簡字第6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健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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