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陳依旻 被告 王月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
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張德寬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