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623號原告 李時中 被告 林依潔 (原名 林惠娟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詐欺及偽造文書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查被告林依潔所涉詐欺及偽造文書案件,現仍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偵字第29069號偵查中,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證明、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既未經刑事訴訟起訴程序,依照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田雅心法官羅國鴻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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