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7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翊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3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翊藍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8行所載被告為竊取「鯊魚煙
1何」,應更正為「鯊魚煙1盒」;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
項第4行「照片15張」,應更正為「照片17張」。另補充:
被告曾於民國87年及97年間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及本院各以87年度北簡字第431號及97年度士簡字第
1130號判決,分別處罰金銀元500元及拘役30日確定並執行
完畢,此亦有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雅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