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秀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秀雯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捌捌公
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被告於民
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0月及6月(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於99年3月11日縮刑期滿,98年10月2日因縮短刑期假
釋出監,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
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