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濱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3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濱崎犯如聲請書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竊盜罪共四罪,各處罰金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
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