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17號原告 高永富 被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代表人 黃曙光 (司令)訴訟代理人 吳偉彬
林慶松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
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