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 馬交簡附民 移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丙○○
樓
代 理 人 甲○○
樓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馬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元,給付
方法: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5日給付玖仟元,並自97年
1月15日起至97年9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各給付貳萬元,至
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