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6年度馬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 馬交簡附民 移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丙○○
            樓
代 理 人 甲○○
            樓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馬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元,給付
  方法: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5日給付玖仟元,並自97年
  1月15日起至97年9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各給付貳萬元,至
  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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