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土造魚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未經許可製造魚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95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魚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魚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土造魚槍,以橡皮彈力為發射動力,可發射隨附之金屬箭,具殺傷力,此有該局97年3月27日刑鑑字第0970026935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