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正邦建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宏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B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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