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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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王朝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工程契約第十條約定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絲鈺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