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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